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出纳会计串通一气 2年贪污公款7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8:08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记者8月4日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晴隆县黄金公司物资综合经营部会计潘蓉和出纳员熊英,因涉嫌贪污公款78万元,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潘蓉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12万元;判处熊英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10万元。据了解,2003年9月14日,晴隆县黄金公司物资综合经营部主任郭某拿400886.00元的单据到出纳熊英处报帐,熊英将单据收下后,写了收条给郭某。后二被告人重新做帐时共谋,将该报帐单据拿到帐上进行冲销,二被告人各分得16万元,余下的80886元本应交公司税款,但此款也被潘蓉据为己有。除联手作
案外,二被告还单独贪污公款。2003年6月,潘蓉将已在凭证中列支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抽出,在2003年6月附1号凭证中重复列支,以此套取公款人民币331200元。2003年2月27日,被告人熊英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销售给安谷金矿的氧化纳贷款50400元后不入帐,将此款占为己有。综上,二被告人贪污该经营部公款共计782486元。案发后,潘蓉退赃300800元,熊英退赃210400元。晴隆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潘蓉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12万元;判处被告人熊英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该综合经营部系国有黄金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属非法人机构,其所有资金均属黄金公司的国有性质;郭某仅属于经营部的负责人,其个人并未投资经营部,其所承包的合同只是内部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二被告人均属国有企业派驻经营部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故认定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认为,二被告人利用经营和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