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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首例:俩贼偷井盖被重判(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8:41 沈阳晚报
沈城首例:俩贼偷井盖被重判(图)
  十几天内,竟连续盗走25个井盖!8月4日,两个把黑手伸向城市公共设施的损贼,被和平区法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据悉,这是沈阳首例因偷盗下水井井盖而被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刑事案件。

  凌晨摁住井盖盗贼

  今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胜利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和平区民族南街129号楼下时,发现一男子推着倒骑驴,车上盖着很多物品。民警拦下询问,该男子转身就跑,民警追出200米后,将男子当场抓获。经审查,27岁的犯罪嫌疑人任某交代了伙同王某盗窃下水井井盖的犯罪事实。随后,警方将其同伙王某抓获。经了解,二人系黑龙江来沈的无业人员,25岁的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

  损贼连盗25个井盖

  和平区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任某骑一台人力三轮车,窜至和平区太原南街一小区院内,将3个下水井盖盗走,物品价值1050元。

  3月21日凌晨3时,任某和王某窜至和平区新华路、海口街和民主路附近,盗走6个圆形下水井井盖,9个方形下水井井盖,物品价值人民币3840元,经变卖获赃款720元钱。3月23日,两人在和平区西安街一居民区盗走7个井盖后,被警方抓获。

  俩贼各自领刑三年多

  8月4日,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二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均无异议。法庭审理查明后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但已经造成多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同时被告王某为刑满释放人员,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偷井盖为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该案的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身边井盖被盗现象屡禁不止,导致路人无辜受伤甚至致死的事故频频发生。从法律角度分析,尽管偷盗井盖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卖废铁赚钱,而客观上从偷盗者盗窃铺设于各种道路之上的井盖所产生的实际危害来看,由于其行为很可能导致车辆倾覆与人员伤亡,其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财产损失的概念。本报记者王野郊通讯员李冬斌摄影沈生记者电话:13304032978

  链接

  沈阳最新文件规定:偷井盖以“重罪”论处

  从7月6日起,依据沈阳市公、检、法联合印发的最新文件规定———《关于依法查处盗窃窨井盖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盗窃道路及非道路(含居民小区、胡同、里巷、乡管道路等)上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名词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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