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挥拳向老母被拘 拘留所里全无悔意称母偏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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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41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南国今报讯(记者钟华 通讯员叶枝棣) 因为些许家庭矛盾,儿子竟然将亲生母亲按在床上拳打脚踢,造成母亲面部肿痛,淤血不散,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8月3日,逆子朱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朱某今年46岁,曾因故意伤害和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02年刑满释放后,一直跟父母居住在柳州市屏山大道的家中。8月2日晚11时许,朱从江边游泳回来,在3楼浴室中洗手。
昨日,记者见到了被儿子打伤的朱母。75岁的老人双眼淤黑,面部肿痛,医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记者了解到,朱某母子的家庭矛盾由来已久。在讯问中,朱对民警说,他不认这个妈。朱某共有兄弟姐妹9人,和朱一起跟父母一起住的还有两个弟弟。弟弟有病,父母将出租楼下门面所得租金拿出很大一部分给弟弟看病。朱某没有工作,向父母要钱常常被拒绝。于是,他觉得父母偏心,看不起他,为此常与母亲争吵,动手也不是第一次了。社区工作人员和加合派出所民警曾多次调解,但朱家的矛盾仍未能得到解决。 在拘留所里,朱某仍全无悔意。他认为,这只是家庭矛盾,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过重。加合派出所领导表示,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是广西第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其中相关条款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暴力接处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事件,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和造成的伤害程度,依法追究暴力实施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