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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审结佛山国企老总贪污案 被告人被判十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46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佛山市一国企老总在企业转制和单位分配住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欺骗和出具虚假证明手段,侵吞、侵占国有资产。日前,该案一审在汕头中院审结,被告人因贪污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冼希明原系广东省佛山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案件发生后,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该案。今年1月14日,市人民检察
院以被告人冼希明犯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华侨总公司向其主管单位申请由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国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同意后,担任转制工作组组长的冼希明,在组织清产和审查报送资料期间,表面上签署无账外资产保证书,但实际上却在明知该司部分未出售的商品房、安置房、单车房和旧区改造剩余的车位、商铺等房产均须列入评估范围的情况下,采用隐瞒不报或以公司安置自用等虚假理由或更换报表等手段,故意将上述房产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从而导致该公司部分未出售的房产共3553.4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79.3万元)没有被列入评估。2001年4月6日,冼希明及其他股东向佛山市财政局交纳转制转让金后,向佛山市工商局领取了转制后的名为“盈溢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自任盈溢公司董事长的冼希明,指令公司员工将评估中所隐瞒的房产清理,定价出售了340.74平方米,套取现金人民币71万多元。华侨总公司转制后,该公司营业执照获准延长一年使用,账户仍保留一年。因此冼希明的行为被人发现举报时,被隐瞒的房产所有权仍在华侨总公司名下,售出的部分房屋均以华侨总公司的名义销售,收入的资金均汇入华侨总公司的账户———也就是说,冼希明个人尚未能实际控制或占有上述国有资产。冼希明在此宗作案中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贪污未遂。

  法院另外查明,1994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冼希明以其妻的名义,购买了华侨总公司开发的福宁大厦1501房,面积为154.31平方米。在大厦建设期间,冼利用职务之便,修改了1501房的设计后进行施工,使该住房面积增大至230.01平方米。冼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对超出部分不再收取房款的证明,取得该套住房的所有权。其多占住房面积61.38平方米共值人民币96858.67元。案发后,冼妻退清了上述款项。

  汕头中院认为,冼希明上述两项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冼本人并未实际控制或占有涉案国有资产,且冼的家属在案发后将其侵占单位住房的犯罪所得退清,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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