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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花园是公共绿地?法院:花园面积并没有公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0:01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市民看中了江宁区一套带花园的一楼住宅,为此花去了房款、花园款20多万元,可入住时才发现,私家花园的围栏仅高40厘米,他人可以任意进出、践踏。他认为花园并不是独占使用,为公共绿地,不能作为买卖的标的,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花园销售合同无效。日前,此案经过终审,业主起诉被法院驳回。

  2002年2月5日,南京市民张先生经过多次比较,决定购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
元路某小区1楼的房屋,因为该房屋门口有一个约80平方米的花园。开发商保证花园中均栽有花草树木,并用木栅栏按户隔开,业主享有独占使用权。据此,他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除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单价外,还约定花园售价每平方米400元,暂按80平方米收费,最终面积以竣工后实测为准,房款合计250347元(含花园款32000元)。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按约付清了房款。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花园面积经实测后有变更,双方于2003年2月28日又签订协议书,张先生按约补交了差额8451元。

  张先生入住后才发现,私家花园内虽然种有花、草坪、树木,看上去景色宜人,但花园仅用了约40厘米高的木栅栏围住,其他人可以任意进出、践踏,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家花园。他以花园不能独占使用,其性质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开发商不能对花园进行出售等理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花园买卖条款无效,开发商应退还他购买花园的钱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有效,开发公司将花园作为住宅房的附属设施与住宅房一并出售,且花园的面积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张先生享有花园的独占使用权,故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张先生随后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宗一多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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