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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休假先续签合同” 为保饭碗只能忍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热点释疑

  公司规定让员工不解,为保饭碗只能忍受

  谭小姐是广州某大型企业的职员,她与公司签订了一年零两个月的合同后,于2004年6月开始正式上班。至今,她在公司已经工作满一年。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据此,谭小姐打算向公司申请休假,但她遇到了阻碍。原来,公司对员工休年假有内部规定:员工必须工作满一年,而且在签订下一次合同之后,才可以休年假。谭小姐对此感到不解:明明自己“贡献”了一年,为何休假还要以“续签合同”为代价?记者采访了一位在某知名化妆品公司供职的资深员工刘小姐,她说,自己公司对休假也有相关的规定。员工工作超过一年后,其每年就有十天假期;超过五年,假期就增多到十五天。刘小姐表示,该公司也要求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后,必须在签订新的合同,才有休年假的福利。在一家小型私营企业工作的梁先生也向记者反映,他工作三年了还不知道什么是年休假。他“诉苦”说,在公司里,休年假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即使大家知道有相关权利,但为了保住“饭碗”,没有一个人敢提出申请。从事法律工作的陈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所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就拥有休年假的权利。谭小姐的公司规定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必须在签订新的合同后,才能够休年假。陈律师说,这样规定与《劳动法》相矛盾。明明是自己的福利,但形同虚设的制度,导致休年假变得只可远观?陈律师表示,存在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劳动法》关于休年假的规定没有细化。《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强制规定对休年假制度形同虚设的企业进行处罚,这造成员工为保“饭碗”而放弃应有的福利。(胡军陈韵诗)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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