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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帮忙代缴 一口咬定赠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夫妻争执,法院判借款成立,因热恋中不立字据合情理

  本报讯婚前,女方帮男方代缴了一笔费用,离婚时,就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字据凭证,该怎么判?邓某和前夫梁某原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为了帮梁某的儿子缴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入户费,邓某先后于1998年6月和1999年8月19日给了梁某8000元和7000元,当时正沉浸在热恋之中的邓某没有提出要求梁某写下任何字据。19
99年8月底,两人登记结婚。谁知,两人婚姻不到3年,感情便出现裂缝。2002年8月,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起诉被驳回。然而梁某去意已决,又先后于2004年6月和今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今年4月,海珠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离婚之际,邓某向海珠区法院起诉要求梁某归还婚前借给他的15000元。对此,梁某则辩称,这笔钱并没有借条证明,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原告借款,是原告自愿帮助自己缴纳的,属于赠与,无需归还。梁某还辩称,在2004年7月再次起诉与原告离婚时,原告曾要求他归还该款,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故其在2004年底向朋友借了15000元归还给原告。双方各执一词,该怎么判呢?海珠区法院认为,首先,邓某支付该款给梁某时,正处于双方准备登记结婚时,双方为维系亲密关系,对款项的处分不立下字据,属情理之中;其次,邓某在梁某提出的3次离婚诉讼期间,都提出过归还该款项的请求,表明邓某处分该款项的性质不是赠与,而是需要归还的借款;最后,梁某在诉讼中曾辩解已还款给邓某,这一点恰好表明梁某自己也认可该款项属于要归还的。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借款成立,不属赠予,男方必须偿债。(胡军赞锋陈琴 宛盈)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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