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要赔5万元原告不服将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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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6:49 深圳商报 | |||||||||
本报曾经报道的《彩超“四肢可见”产下缺臂婴儿》一案昨日一审判决 医院要赔5万元原告不服将上诉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王叶林江晓蚕实习生冯娴蔡冬旋)做彩超时描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孩子生下后却发现左手肘关节以下缺失,产妇将为其做彩超检查的盐
原告称,她于2002年9月23日到盐田区人民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同年12月24日,她在医院进行彩色超声检查,诊断结论是“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2003年2月24日,原告在医院产下一左手及左前臂自肘关节以下部位缺失的男孩。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对她孕期进行审慎、认真的检查及监测,检查诊断错误,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妊娠终止权、优生优育权,构成了侵权和违约,应对残疾儿的出生承担完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儿生活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139万元。 被告深圳盐田区人民医院辩称,原告产下残疾婴儿与医院妇产科或B超检查无因果关系,造成婴儿残疾的原因是胎儿在母体内自身发育的问题,深圳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本健于2002年9月23日到被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随后原告定期在被告处进行产检,双方之间已经构成医疗合同服务关系,此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对原告的胎儿超声检查中,由于被告的超声检查医生在超声报告中将超声测量的结果不正确地描述为“四肢可见,活动正常”,且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致使原告未能知道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正确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赔偿给原告梁本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原告梁本健称对判决不服,将向中院提起上诉。 作者:记者王叶林江晓蚕实习生冯娴蔡冬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