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自缢身亡 亲属获医院赔偿28万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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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8:0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 新华社青岛8月5日电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精神病院自缢身亡,母亲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84755元。 2005年2月,死者薛某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住青岛市某精神病院。入院时,医
原告即死者母亲苏某认为,儿子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入住被告医院后,被告即对患者负有医治疾病以及监护义务。而被告明知患者处于发病期,且以往在被告医院出现过自缢情况,却没有采取任何具体防范措施。因此,被告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84755元。 被告辩称,薛某系特殊精神疾病患者,被告在工作中已尽到了义务。但法院认为薛某在这次住院治疗期间自缢身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有效的护理防范措施,因此法院应认定被告未尽到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苏万明、徐乃斌)(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