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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要分手男友索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10:16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哈市一女子曲某提出和男友分手,被男友告上法院,索要青春损失费。4日,哈市中级法院判决,“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1996年曲某和陈某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矛盾与日俱增。2002年6月,曲某向陈某提出分手,陈某不同意。同年11月16日晚,陈某找到曲某,苦求曲某不要分手遭到拒绝,陈某便要求曲某必须支付8万元青春损失费。曲某无奈之下写了一张欠条。今年2月,陈某多
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便将曲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经审查明,二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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