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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牵涉刘方仁案 贵阳市商业银行原行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16:2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6日电检察日报消息称,8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贵阳市商业银行原行长李隆中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宣判。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李隆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李隆中让陈林给自己情妇魏某购买价值10.8万余元住房一套。陈林系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一案的涉案人员。今年6月,陈林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组织卖淫罪、贷款诈骗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在1997年4月至2004年1月期间,李隆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向有关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并收受贿赂11.8万余元。据介绍,李隆中在办理陈林操纵的关联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在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审查不严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发放贷款1000万元,致使银行贷款不能收回。

  2001年9月,贵州万东实业股份公司向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500万元,经李隆中主持审贷会后审批发放了该笔贷款。2002年春节前,李隆中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赵某送的现金1万元。

  考虑到被告人李隆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和从轻惩处,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周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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