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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人 监护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3:37 成都日报

  (王坤 刘兆勇 记者晨迪)丈夫被精神病人砍死,熊大娘想让凶手的监护人赔偿精神抚慰金却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审理中,金牛法院以凶手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他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熊大娘得到2000元精神抚慰金。记者昨日获悉,该案刚刚生效。

  6月1日,熊大娘带着两个子女来到金牛法院称,今年1月16日晚,魏某撞门进家,将她
的丈夫王某砍死。后经过鉴定,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杀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熊大娘遂要求魏某的监护人张某承担精神抚慰金、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由于该案比较特殊,凶手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也撤销了该刑事案件。所以,金牛法院认为魏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王某要求精神抚慰金的案件可以看成是一个民事案件。据此,金牛法院判决监护人张某支付熊某一家64569元,其中包括了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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