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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痛失巨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6:33 哈尔滨日报

  丁环本报记者戴刚

  现实生活中,当朋友或是同事向自己借钱时,人们会想到让对方给自己写一张字据,免得日后空口无凭,可是却很少有人考虑过是让对方写欠据还是借据的问题,因为人们根本没有意识到借据与欠据之间的微妙差别。

  然而,就是这个人们忽视的问题却可以导致不同的结果出现,一字之差,令出借人曲先生血本无归……

  案:

  借钱写欠条,“万无一失”也有失

  三年前,动力区黎明乡的曲某借给同村村民许某两万元钱。借钱后,一向办事认真的曲妻总是担心没有凭据不把握,于是,在她的催促下,曲某在2003年8月10日说服许某给自己写了一张字条,大意是:许某在2002年3月10日时欠了曲某两万元钱。为了日后对方拖延还款时多得到一些利息,曲某让许某将落款日期也写的是2002年3月10日。

  拿到这张欠条后,曲某夫妇二人终于觉得心里有底儿了,他们想,即使将来有一天许某不认账了,他们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借出的钱一定会有着落。

  曲某夫妇担心的事发生了,转眼间三年过去了,许某不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利息,连那两万元的本金也没有偿还,尽管曲某也曾向许某要过几次,可对方总是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偿还。

  2005年6月23日,曲某无奈将许某起诉到当地法院。

  对簿公堂时,面对法官的庭审调查,许某居然矢口否认了曲某曾经向自己主张过债权,反复强调曲某一家人对自己一直十分照顾,始终未向自己要过钱。伤透心的曲某坚持要求许某支付自己本金与利息。

  令曲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经过审理竟然没有支持他的要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拿着败诉的判决书,曲某十分不服气,他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凭什么就不支持自己呢?

  法:

  字据一字之差,诉讼天壤之别

  法官的一番解释令曲某目瞪口呆,原来,问题出在许某给他写的是一个“欠条”,而不是借条或是借据。法官告诉他,借据与欠据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据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据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据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种字据的写法虽然只差一个字,可是诉讼时效却相差悬殊。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据和欠据,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同时,由于曲某与许某在欠条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的日期,因此,这个诉讼时效从许某在欠条上写的日期,也就是“2002年3月10日”起算,按照这个日期计算,诉讼时效早已超过了一年多。

  曲某终于恍然大悟,难怪许某会在法庭上将自己表扬了一番,说自己心地善良从未向他要过钱,其实,他是想方设法将自己陷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境地。曲某后悔自己没有弄清楚一字之差的区别,更后悔自己一时贪心要求许某将日期写在了“2002年3月10日”,结果,本想多得一些利息反而连本钱也要不回来……

  据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于连国介绍,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据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在债务人出具欠据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鉴于欠据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下,这极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也无法维持经济关系的稳定性,因此当事人在要求对方为自己出具欠据时应当谨慎,尤其是应当注意借据与欠据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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