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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策划人”年仅14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9:19 每日新报

  凌晨结伙持刀抢劫小区便利店宫伟王富生

  新报讯 【记者宫伟通讯员王富生】14岁,还是初中在学的年龄,犯罪嫌疑人却一手“精心策划”并带领比自己大7岁的同伙在凌晨时分持刀对便利店实施抢劫,并将便利店值班人员砍伤。警方经过侦查,将三名疑犯先后抓获归案,本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3名涉案疑犯,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 5月 16日 14时许,犯罪嫌疑人小雄(化名,14岁)、崔某某、邓某某(均为21岁)伙同两名在校生大虎、小海(均为化名)在该校宿舍内,由小雄提议抢劫某居民区内的便利店,并进行了具体分工。该日下午,小雄等人再次预谋抢劫,并盗窃水果刀两把、西瓜刀等作案工具,后大虎、小海因产生恐惧心理退出。

  同年 5月19日凌晨2时许,小雄率领崔某某、邓某某持西瓜刀窜至便利店,由崔某某、邓某某将该店门玻璃砸碎,邓某某钻入室内,用西瓜刀逼迫值班人员李某某躺在床上,并用被子将其头部蒙住,小雄、崔某某持刀进店后将两个收银柜砸开,抢劫现金290元,香烟50余盒。此时,值班人员李某某起身查看,被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抓住并捂嘴,小雄、崔某某持刀向其头部、胸部等处砍、捅数刀欲杀人灭口,致李某某右胸部开放性损伤、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右手中指骨折、肌腱断裂。作案后,上述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小雄、崔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抢劫罪、系共同犯罪,涉案人员大虎、小海虽参与抢劫预谋,情节轻微,经研究不以犯罪论处。

  检察官析案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首先解释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③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种类有: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雄虽刚年满14周岁,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认定,小雄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依法以抢劫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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