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例不能与新交法“打架”三轮撞汽车损失汽车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0:46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通讯员郭京霞)日前,市一中院对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石景山支公司因交通事故理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2004年6月20日,李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大鸭梨餐饮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的金杯小客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大鸭梨餐饮公司通知了人保石景山支公司
一中院认为,新《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而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应当依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大鸭梨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应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并给付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10.2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