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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寸欠条问题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2:25 舜网-济南日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的经济交往日渐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的民间借贷日益增多,欠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欠条,虽然只是方寸大小的一张纸片,但是却记载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说就是一份小型的合同书。如果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欠条也就成为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

  欠条主要是用于一些权利义务比较单一的经济往来,没有复杂的操作程序和严格的手
续,具有较强的便利性。就是由于欠条具有这种随意性,欠条书写不规范往往会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当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往往会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据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统计由于欠条引发民事经济纠纷而到该院申诉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已经占到了该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25%。

  不索要欠条 一万元拱手相让

  济南某村村民马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依靠学来的技术种植蔬菜为生,生活过得比较殷实,而且在村子里人缘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和别人产生过任何摩擦,没想到近来却惹上了官司。2003年8月,同村的赵某想做生意而又缺乏资金,便想到了自己的亲戚马某。赵、马两家平时关系都不错,又有亲戚关系,马某便借给了赵某10000块钱。碍于面子,马某没有向赵某强制索要欠条,两人只是口头约定1年之内偿还。没想到,一年以后,当马某准备要回欠款翻建自己的蔬菜大棚时,赵某却失口否认曾经借过钱。一气之下,马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可是令他更没想到的是自己竟然败诉了,法官给他的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分口头承诺和书面契约两种情况,前者简便灵活,适宜于数小量少的借贷;后者严肃稳妥,多用于数量较大的借贷活动。但生活中不少人或嫌麻烦,或碍于情面,或缺乏法律知识,借贷时不论数目大小都不立字据。这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中尤为普遍。只有口头,没有书面字据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承认自己又拿不出其他证据,一切的语言都变得苍白无力。

  马某的案例反映的法律问题有普遍的代表性。以马某的品质而论,村子里的人给他打保票,愿意为他出具证言,但是缺乏关键的证据,即使是全村人都为他证明也是无济于事的。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马某拿不出关键的证据——欠条,只能够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落入别人的腰包。

  一字之差 万元变百元

  就因为书写欠条时写错了一个字,济南市民李先生差点损失了9900元钱。2004年年初,李先生的朋友刘某因为做生意向好朋友李先生借钱1万元,李先生将钱交给了刘某以后,同时拿出一份自己早先草拟好的欠条要刘某签字。欠条上书写“今借到李X人民币1万元”,刘某爽快地签了字,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后来,刘某因自己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迟迟没有还款,李先生在多次催要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将好朋友刘某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李先生出示了当初自己书写刘某签字的字条作为刘某欠钱的证据。李先生本以为这张欠条可以帮他澄清事实,要回欠款,但就是这张欠条在诉讼中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并让李先生陷入了被动。原来,在这张欠条上,李先生在1万的“万”字旁边加了一个单人旁,并且书写的较潦草,极像一个“佰”字。据此,刘某只承认向李先生借了100块钱。由于当时交款的地方是在一个饭店里,李先生又拿不出证明其他的证据证明当时确实借了1万元钱给了刘某。后来,法院按照常理推断“一般100元的小额借贷不会书写欠条”,并经过笔迹鉴定,最终认定刘某当初借的款额为10000元,判决刘某立即偿还借款。如果不是有先进的笔迹鉴定技术,李先生的9千多元钱恐怕要因为自己书写的一个错字而进入别人的口袋了。

  不管是欠条、合同书还是其他的书面证据,一般法官只能按照书面上记载的信息来判断,尤其是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书面记载的信息就成为了孤证。所以,当事人双方在建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严格审查合同书(欠条)上记载的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借款时间、还款日期、借款数额的大小写等关键内容是否齐备,尤其是对于一些制式的文书更应该仔细查看,甚至咬文嚼字都不为过。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注意的义务,法律是不会保护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的。

  约定不明确 法律说了算

  同在济南工作的小黄和小郑是大学同学,私交一直不错,平日里经常来往,生活上互相帮助,比亲兄弟还要亲。可是,最近两人却因一个债务纠纷而反目成仇。小黄原在某机关工作后,2000年辞职下海做起了小生意,由于资金有限小黄多次向小郑借款。小郑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颇丰,所以每次小黄来借款的时候,小郑都是有求必应,小黄也是都能如期还款,并支付给小郑一定的利息。2002年11月,为了周转资金,小黄再次向小郑借款5万元,小郑也爽快地答应了,小黄为小郑书写了欠条约定2年后还款。2004年年底,小黄将5万元钱交到了小郑的手里,不过这次没有给小郑利息。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虽然是多年的朋友,但小郑认为在借款时两人已经口头商定了利息,虽然欠条上没有书写,但是以前每次借款小黄都是支付利息的,于是便主动向小黄索要。而小黄则认为,欠条上没有写明需要支付利息,也不承认口头约定,自己不应该支付利息,当面拒绝了小郑的要求。两人不欢而散,小郑觉得对方欺骗了自己,一怒之下将小黄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黄支付借款2年的利息。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小郑的要求,裁定撤回起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小黄和小郑对是否约定了利息存在争议,但即使小黄和小郑确实口头约定过利息,但欠条中没有记载,即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过约定,法官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任何的民事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并且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发生了纠纷,就必须依照法律的强行规定,当然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与当事人当初的设想背道而驰,但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经济交往的安全和效率。

  由于欠条引发的问题还有很多,如还款后未收回欠条、欠条丢失只有复印件等问题。现在的民间借贷关系纠纷,几乎都是因为缺乏强有力的书面证据而引起的。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源,都在于权利人过分轻视自己的权利,经济交往中的手续过于简单,对欠条的处理过分随意,当欠条出现问题没有其他证据时,极易发生纠纷,而且往往有理的人反而会输掉官司。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两回事,有时法官也明知你有理,但你没有证据,也不能不败诉。以上的案例给我们深刻的教训,它提醒我们在发生法律关系时,一定要有证据的意识,只有先学会自我保护,法律才能够保护你。法律是保护弱者的,但是不会保护那些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如果由于自己的懈怠,引发证据的缺失,从而导致己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也是无能为力的。法律不相信眼泪。

  (文/史守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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