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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端倪刘翠珍“杀夫”(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6:47 山西晚报
  引子

  :8月2日下午,忻府区看守所的干警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递给“死刑犯”刘翠珍时,她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签完字后,刘翠珍赶紧收拾东西,走出了羁押自己806个日日夜夜的看守所大门。
细说端倪刘翠珍“杀夫”(图)

  刘翠珍正在讲述自己为何做出有罪供述 本报记者 李春泽 摄

  8月2日下午近5时,刘翠珍以无罪之身走出高墙,打车回到自己离忻州市区不远的庄磨村家中。魂牵梦绕的家就在眼前,当她泪水涟涟地从老娘手中接过50元钱交打车费时,两年前还蹒跚学步的女儿见状吃惊地问道:“姥姥,你怎么把这么大的钱给她啊!”女儿已经不认识自己了!刘翠珍将她揽在怀里,搂着老娘,放声痛哭。

  8月4日,记者在太原市见到前来检查身体的刘翠珍,30岁的她比同龄人苍老单薄许多,好像有40岁了。她告诉记者,她要申请国家赔偿,为自已806天的无妄之灾讨个公道。

  离婚半年前夫死在她家中

  今年29岁的刘翠珍,是忻府区庄磨村的村民。1993年,在太原市一家毛纺厂打工时,认识了比自己大3岁的姜某。姜某是忻州平社村人,同在异乡,又是老乡,两个人相恋了。1994年10月,在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两人按民俗举办了婚礼,不过“结婚”8年间,他们始终没有领过结婚证。婚后,两人育有一男一女,但终因贫穷多债他们不断发生矛盾。2002年11月8日,二人在镇司法所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2003年4月28日,在长治打工数月的姜某回到庄磨村,要求刘翠珍与自己一同前往长治打工,遭到拒绝。当晚,姜某在本村的一个光棍家对付了一夜。第二天,姜某的要求仍然没有得到刘翠珍的同意。4月30日6时,姜某再次来到刘的娘家。这时,怪事发生了。大约一个小时后,姜某忽然在院子里叫了起来,“我不行了!”刘翠珍跑出屋子一看,此时的姜某已经无法走路,他浑身抽搐,语无伦次,连话也说不清了。含糊地叫了几声后他就瘫在了地上。为了防止意外,刘翠珍让弟弟前去镇派出所报案,同时将姜送往镇卫生所。但赶到卫生所已经为时过晚,姜某已经死亡。

  无罪!有罪?刘翠珍两种供述

  2003年5月3日,接到姜某的母亲报警后,当地警方立即指派法医和侦查人员前往调查姜某的死因。开棺验尸,警方从姜的胃内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姜某系中毒死亡。随后,侦查人员从姜、刘二人7岁的儿子姜小兵处了解到一个细节:那天早晨,爸爸回到家后,妈妈给他倒过一碗水。紧接着,在刘翠珍父母家院内一放粮食的窑洞内,刑警搜寻出两个白色快餐杯,其中一个被检验出有毒鼠强成分。这一切成为刘翠珍涉嫌杀人的证据。2003年5月26日,案发近1个月后,刘翠珍被忻府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传唤。4天后,也就是5月30日,刘翠珍被刑事拘留。

  刘翠珍第一次被传唤时,忻府区公安局曾对刘翠珍做过一个小时的讯问,这次询问中,刘翠珍做出第一种无罪供述:“案发当天早6时许,姜某来我妈家找我,还是叫我回他们村,我不同意,就返身回家整理被褥。这时候,他走了进来,向我要水喝,我随手从灶台上的开水锅中为他勺了一快餐杯水,我就这样手递手将水递给了他。他端着水出门在院中呆了一会儿后回屋,开始洗他用过的快餐杯。我妈问他为啥要洗,他说他用过的东西我们不能碰。然后他就出院了,可不一会儿他回来后,在家门口叫我,我出去一看,他就像喝醉了一样歪歪扭扭,紧接着他浑身抽搐着倒地,已经不会说话了。我弟弟到派出所报案后,和我一起将他扶到小平车上,送到了镇医院。”

  然而就在离第一次供述仅仅两天,也就是5月28日,刘翠珍的供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二次讯问时,刘翠珍做了以下有罪供述:“当天早上,我妈将门打开后,姜某来到了我家的火炉处,并把我叫到他跟前,姜某提出要我回平社与他一起住,并让我与他一起去长治打工,我回绝了他,这时姜某威胁我说我要是不去,就拿刀子捅了我。然后他向我要水喝。我从我家锅台上拿一个白色快餐杯从锅内舀了半杯水放在家门外的地上,并从上衣口袋里,将预先准备好的‘红水水’鼠药放在杯里,然后将这杯水放到了姜某跟前的地上,我就回到了家中。”同时,刘翠珍还称,鼠药是大约4月初的一天,在本村王贵虎的副食店里买的,共花了两角钱。

  从2003年5月26日到2004年2月20日的时间内,公安机关对刘翠珍做了8次讯问笔录,这是惟一一次的有罪供述,也成了公安机关判定其有罪的重要依据。

  两次退卷检察官要求补侦

  忻府区公安局侦办完本案后,将其移送至忻府区检察院。由于涉及命案,本案再被移送到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检察院接案后,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还忻府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为此还附有两份补充侦查的提纲。

  第一次补侦提纲共提出8个问题,检察官对刘翠珍、母亲岳改梅以及卖药人王贵虎及其妻子供述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罗列。与女儿刘翠珍一样,母亲岳改梅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同样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供述,但是,对于快餐杯到底是谁放起来的,母女俩的供述却不能达到一致,母女二人都称是自己收起的杯子。

  同时,对于毒源的确定,检察机关也做了相应的补充侦查提纲。对此,王贵虎夫妇无疑是能证明毒源的重要证人。在这一问题上,答案却始终不明朗。公安机关就这一问题曾多次询问过王贵虎,王贵虎称刘翠珍曾于2002年11月份,在他店内买过鼠药,是针剂,但具体数量和日期已经不清楚了。王贵虎的妻子则回答说,在姜某死亡前一天,姜某曾到自家店里买过5支“红水水”和一袋“闻到死”。

  然而,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一直称刘翠珍曾买过鼠药的王贵虎忽然推翻了这一供述,他说自己实际上记不清了,自己以前是胡说的!而王贵虎的妻子也否认了曾经见过姜某买过鼠药的情节。面对依然众多的疑点,检察院第二次退卷,要求公安机关补侦。

  本案的另一重要证人,姜某的儿子姜小兵除了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曾证明:我妈给我爸拿快餐杯倒了杯糖水递给他外,再也没有相同的证言。

  于是,第两次补充侦查仍然集中在刘翠珍的毒源来源不明、王贵虎是否卖给了刘翠珍鼠药以及刘翠珍是否有过投毒行为等问题上。两次补充侦查,说明检察官对证据和事实仍存疑虑,但二次补侦的结果,公安机关只是出具了刘翠珍的两份无罪供述,并无其他。从公安机关出具的补侦结果看,并没有将补充侦查提纲中的问题回答清楚。按照法律规定,两次补充侦查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检察院就应当不起诉。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还是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从死缓到死刑

  2004年4月12日,轰动忻州的刘翠珍“杀夫”案在忻州中院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不仅出具了公安机关拍摄的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影像资料,并且还出示了有关部门对刘翠珍的心理测试说明(也就是测谎)。刘翠珍则当庭大呼冤枉,坚持称自己没有杀死姜。十天后,判决结果出来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刘翠珍因对与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姜某心怀不满,当姜找她时,她借给姜倒水之际,将鼠药放入盛水的快餐杯中,姜喝水后中毒死亡。法院认定刘翠珍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没有采信刘翠珍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理由。鉴于刘翠珍有送姜到医院抢救的情节、姜某于案发前又有纠缠刘翠珍的事实,法官判决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接到判决后,刘翠珍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4月29日,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刘翠珍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忻州中院重新审理。

  2004年9月24日,此案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4年10月14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重审判决。这一次,法院认定刘翠珍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审被加刑,从保了一条命到被判死刑,面对这样的判决,刘翠珍再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忻州中院重新审理。

  事实不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两次开庭审理,判决从死缓至死刑;刘翠珍两次上诉,高院两次发重审。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成了刘翠珍的精神支柱,“我在看守所里做好了长期打算,反正得为自己讨个清白,赢了就能回家,输了就得掉脑袋!”8月4日下午,刘翠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形容着前两个月的心情。刘翠珍的辩护人、省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平称自己接手这个案子为刘翠珍辩护后,查阅了全部案卷,走访了本案证人,最后得出结论,刘翠珍无罪!面对遭无妄之灾的农家,陈雪平律师没有收费,提供了法律援助!在陈律师奔走呼告下,7月29日,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忻府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刘翠珍不起诉。同日,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当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我也没有想到案情会这样急剧地变化着,我只是坚定地认为刘翠珍无罪!”8月4日下午的采访,是在陈雪平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他比刘翠珍还要激动。“2004年初,检察院接手本案时,就发现了其中的重重疑点,所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均没有侦查到新的事实与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此时就应当决定不起诉。但他们起诉了。”现在,陈雪平律师正在为刘翠珍提起国家赔偿而奔波着。

  本报记者 郭卫艳

  编后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及时刹车,刘翠珍很可能成为又一个佘祥林。反思刘翠珍“杀夫”案的每一处细节,依然是“有罪推定”思想在指导办案。办案人员可能这样分析刘翠珍:为了摆脱姜的纠缠,她决定杀夫;她购买了毒鼠强;虽然证据不足,但她进行了有罪供述;所以她应当被起诉,应当判刑。于是有了刘翠珍所说的公安机关让她认罪的种种行为;而检察院也就在两次退回补侦后,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程序违法,恰恰也是“佘祥林冤案”形成的根源所在。

  姜某如何死亡,是他杀?还是自杀?这些疑点现在仍然存在,至今还是个谜。但“无罪推定”的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我们不能冤枉一个没有犯罪的人。生者辞世是一个错误,治无辜者有罪不仅不能告慰逝者、惩戒犯罪,还将成为另一个错误。(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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