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予执行5000元让伤者救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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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7:2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史文刘婷婷 通讯员汤萱 记者殷学兵)遇车祸受伤,因官司没结束,无法得到赔偿款治病。日前,玄武区法院对该案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让被告先支付一部分钱,给原告治病。今年31岁的玉奴斯·忙力夏是新疆人,几年前来南京以烤羊肉串为生。玉奴斯·忙力夏诉称,今年5月29日傍晚6点40分左右,他在中山北路与新模范马路交界路口的人行横道上行走时,被市公交总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的车辆撞倒,面部、眼睛、双肘多处受伤。经医院检查,他的眼睛受伤最重,近乎失明。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王某的行
新闻附件:符合条件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昨天,玄武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先予执行,必须符合条件才能采取。据介绍,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存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是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对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玉奴斯·忙力夏的状况符合先予执行条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条件,体现法律的人性化,法院依据他的申请,才依法下达了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