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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赌友的钱算不算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0:2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在江宁打工的陈星向本报法援热线反映,两个人用棍棒打击他之后抢走了他身上的5元钱,可是江宁公安分局东山派出所接到他报警后并未立案处理。

  陈星告诉记者,他在6月26日晚上和许某、李某三人在一起“炸金花”。后陈星赢得5元钱,便罢手要走。“这时,许某和李某却不肯让我走,叫我把钱交出来,我不肯,他们便
用木棍打我。无奈之下,我就交出了5元钱。”当晚11时许,觉得吃了亏的陈星打电话报警,东山派出所接了警。

  “针对抢劫我的这件事情,警察没有对他们作出处理。”不解的陈星打电话向法援热线咨询。但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东山派出所对许某和李某两人作出了治安警告处罚。另外,因涉及赌博但情节轻微,派出所对陈星也作了治安警告处罚。

  那么派出所作出的处理是否恰当呢?资深刑辩律师钱苏平认为,派出所的处理是合适的。最高法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显然本案中,许某和李某是为抢回所输赌资而作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另外,陈星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受到明显伤害,因此派出所对许、李两人作出的治安警告处罚是合适的。(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眭军杰)

  (编辑 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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