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简历岂能共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2:4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记者拓玲实习生邢玉琢 半个月前,西安思源学院的小贾向一家招聘文员的单位递了份简历,可两周后,另一家商务公司却电话通知她面试,对此小贾很诧异,经追问,对方告诉她,两家公司是“姊妹”关系,她的简历是对方从前一单位获取的。“他们怎么能把我的简历随便给人?”小贾对此非常气愤。
招聘方:互换信息可省不少开支 据某单位人事部的赵先生讲,一些单位在招聘中互换应聘者简历,如今已是公开的秘密。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租招聘展位价格不菲。他告诉记者,参加一次招聘会,摊位费、招聘人员补贴就是笔不小的开支,但如果通过出一些象征性费用,从同行单位获取求职者的信息,这笔开支就可以降到最低。西安市人才市场一姓田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租用省国展中心2×3米的标准展位,本省单位400元/次,外省单位要600元/次,如遇到夏季比较大型的招聘会,租用标准展位一次就将近1000元,所以通过共享求职者信息,招聘单位就可以事半功倍。 求职者:如此做法很不道德 提到一些招聘单位互换求职者简历的做法,很多求职大学生都认为招聘方这样做是对求职者的不尊重,很不道德。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毕业生葛万祥说:“应聘者即使不适合招聘方,他们也不能私自转售简历。我以前就经常收到一些莫名奇妙的刻章、办证之类的短信,很可能与一些招聘单位将我的联系方式泄露给一些广告公司有关。”正值求职期的欧亚学院曹姓女生说:“如果女孩的一些个人信息流入婚介所,或被一些从事色情行业的不法分子获取,后果不堪设想,用人单位应该妥善处理求职者的简历。” 律师:私自透露应聘者信息属违法行为 针对学生简历被招聘单位私自转售的现象,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路创律师认为,招聘单位发出招聘信息,是一种要约引诱,学生投递简历是一种要约。如果招聘单位没看中应聘者,也有义务确保其个人信息不被泄漏,如果招聘单位私自将应聘者个人信息透漏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便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如果招聘单位的此种行为给应聘者造成损失,应负有赔偿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