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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资金被挪 券商有责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5:26 新民晚报

  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擅自抛售他人股票,提现后挪为己用,为此,一股民将券商告上了法庭——股民资金被挪 券商有责赔偿

  因股市不景气已损失不菲,没想到账户里的资金还被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六旬老翁童老伯可谓“雪上加霜”。为讨回损失,他将券商告上法庭。

  券商该不该为员工的违法行为“埋单”?日前,静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此给了一个明确的说法:证券公司营业部须返还股民童老伯人民币3.3万元。

  股民 钱财“空中蒸发”

  2001年2月中旬,60开外的童老伯在本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股票资金账户进行交易,当时童老伯持有江泉实业股票2000股、首钢股份7500股。因连年股市下跌,童老伯损失不小,心灰意懒之下也就很少去证券交易营业部关心自己的股票。

  或许是瞅准了这个“空档”,该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王某于2001年10月至2004年3月间,假冒客户委托擅自抛售在该营业部开户操作的股民账户中的股票,然后取款提现,先后挪用了3名股民账户中的保证金达十多万元,全部用于归还他自己的贷款等。现在,王某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而童老伯直到王某案发后的2004年2月,才得知自己是3名受害股民中的1名,而且自己账户中的股票已被抛售,钱款全被提走。为讨回自己的股票款3.3万元,今年4月上旬,童老伯把这家证券公司营业部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还把正在服刑的王某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券商 声称“与己无关”

  证券公司营业部对童老伯持有的股票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股票是被王某抛售后提出钱款窃取的。而证券公司和童老伯与王某之间只存在委托理财的关系,王某提款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无关。

  正在服刑的王某也委托了代理人出庭,辩称童老伯的资金是处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管理下,与自己没有关系。他承认自己挪用的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作了如实交代。

  法院 券商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作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对股民在本营业部开户后的资金、股票安全负有管理义务。从表面上看,王某侵吞了童老伯等3名股民的资金,但实质上侵犯的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对参与炒股股民账户、资金管理的责任。该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因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减轻或免除作为责任主体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法官点评

  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启示不小,股民对自己资金账户内的股票或准备金,要妥善保管,尤其是具体密码不能轻易泄露给别人。而营业部则必须加强运作管理机制,从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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