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判善款纠纷 赠款不由家属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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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7:39 扬子晚报 | |||||||||
据新华社南京8月8日电 江苏省如皋法院日前一审驳回了黄先生和顾女士要求将7万余元善款作为儿子黄昊的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据如皋法院法官介绍,这是江苏省首例善款纠纷案。 原告黄先生、顾女士诉称,儿子黄昊原系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简称如师附小)学生,1996年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需巨资治疗,但两原告均下岗,且为
1999年9月,原告去如师附小结账,账上尚有余款70733.94元,原告即多次找如师附小协商领回该款,但如师附小认为,当初社会各界捐款目的是为了给黄昊治病换骨髓,是附有特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送钱给黄昊本人或其家庭,不能简单地认为捐款余额即是黄昊的遗产而由原告继承,故已将余款70733.94元移交给如皋市慈善会,让剩余捐款继续发挥其爱心延续作用,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多委托人并非将所有捐赠款项无条件地赠与黄昊,任其作各种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该款项用于黄昊治疗白血病,这一点从倡议书的内容即可看出。因此,当黄昊去世后,为其治疗白血病这一目的失去了载体,故后续的赠与不必继续进行。被告如师附小以专项用于学校学生今后可能出现的大病救助为目的,与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