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免仲裁处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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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39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陈程)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近日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劳动仲裁费的收费标准和减免对象。 据了解,为解决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比较混乱的问题,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将劳动仲裁收费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两个部分。受理费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人数收取:3人以下,每件20元;4至9人
《办法》中还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免交劳动仲裁处理费;已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可减半交纳处理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