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拆迁后出嫁妹妹状告两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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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0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报道】30年前,兄弟二人在没有告知妹妹的情况下,对祖上留下的3间房产进行了分割。不想,30年后的今天,老房拆迁了,在得知两个哥哥分掉补偿款后,妹妹将二人告到了法院,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 擅自分家妹妹告哥据妹妹黄雨君说,之所以告两个亲哥哥,话得从1954年说起,当时只有13岁的黄雨君考上了某技校,之后户口即由农民转为居民,毕业后,黄雨君便居住在城
早已知情起诉过时2005年5月,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对于妹妹是否有继承权这一问题,两个哥哥各有各的态度。 大哥黄中福说,1975年两兄弟分家居住在3间老房屋内,妹妹对分家这些事非常清楚。2004年底老房拆迁了,兄弟俩以房屋置换的形式安置。现在妹妹起诉要求将被拆迁房屋以遗产继承,这不仅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符合继承的真实状况,所以,他不同意。 二哥黄中禄说,被拆迁的3间房屋是爷爷留下的,父亲是独子,于1943年病逝,母亲张林萍也于1987年去世,后房屋转到两兄弟名下。黄中禄提出,妹妹的生活条件较好,希望能放弃继承的要求。 分家分出侵权行为黄雨君认为,按照农村旧习惯,分家主要是针对儿子,而房产也多半是留给儿子,可这在法律上却侵犯了女儿的继承权。庭审中,两被告承认分家当时没有通知妹妹,但是,原告之后已经知道了分家结果,也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黄雨君在每月看望其母时,按常理不可能不就两个哥哥照顾其母的方式进行询问了解,并得到有关分家析产的答复。即使两个哥哥有所隐瞒,黄雨君仍可以从邻居及两个哥哥对父亲遗产的公开分立占有和使用状况判别。因此可以推定,在1975年两被告分家一年后,黄雨君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父遗产已被两被告析产分割。 但黄雨君未提异议,也未在母亲去世前要求在其母主持下重新析产。其母亲去世后,该房产被核准登记在两个哥哥名下,黄雨君也未就该房产权向两个哥哥提出异议。事发至今,黄雨君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母亲遗产生前处分黄雨君还表示,父亲去世后,3间房产也有母亲张林萍的,1975年,两哥哥的分家析产如未经母亲同意,也间接侵犯了她的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张林萍1976年回老房随两被告生活后,并未向两被告提出异议,而是按照两被告分家析产的结果继续共同生活了11年。由此,可以推断出张林萍对该析产分家行为及结果予以了默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精神,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产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因而张林萍名下的房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黄雨君要求继承3间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 田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