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善款纠纷案判决 儿子遗产父母不能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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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11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南京8月8日电(郝玮、薛专) 江苏省如皋法院日前一审驳回了黄先生和顾女士要求将7万余元善款作为儿子黄昊的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据如皋法院法官介绍,这是江苏省首例善款纠纷案。 病人去世剩下7万余捐款
原告黄先生、顾女士诉称,儿子黄昊原系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简称如师附小)学生,1996年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需巨资治疗,但两原告均下岗,且为黄昊治病已债台高筑。在这危急关头,社会各界众多好心人纷纷捐款,总额达24万余元,该捐款由如师附小代收。由于好心人的捐赠,黄昊的病情曾一度得到控制,但终因病情恶化,于1998年10月18日去世。 1999年9月,原告去如师附小结账,账上尚有余款70733.94元,原告即多次找如师附小协商领回该款,但如师附小不同意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该笔款项是在黄昊及其家庭遭遇困境时社会各界好心人的赠与款,黄昊去世后,该款应由黄昊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捐赠余款70733.94元。 被告如师附小辩称,当初社会各界捐款目的是为了给黄昊治病换骨髓,是附有特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送钱给黄昊本人或其家庭,不能简单地认为捐款余额即是黄昊的遗产而由原告继承;被告已将余款70733.94元移交给如皋市慈善会,让剩余捐款继续发挥其爱心延续作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捐赠款只是用来治病的 法院认为,众多委托人因如师附小募捐而实施委托行为,其授予募捐人被告如师附小的权限,并非将所有捐赠款项无条件地赠与黄昊,任其作各种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该款项用于黄昊治疗白血病,这一点从倡议书的内容即可看出。 作为赠与目的载体的自然人黄昊不幸于1998年10月去世,1999年9月,原告到被告处最后一次支取黄昊治疗及丧葬相关费用,并注明“结清所有账目”,此次结账应视为被告以代理人的身份最后一次向黄昊实施有目的的赠与行为,由于为黄昊治疗白血病这一目的失去了载体,故后续的赠与不必继续进行。 被告如师附小无法将剩余善款一一退回,以专项用于学校学生今后可能出现的大病救助为目的,与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此举应当视为如师附小继续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故该捐赠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中,捐赠人通过代理人实施目的赠与,剩余善款并未交付黄昊或其法定代理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黄昊生前个人财产,故本案讼争捐款余额不能视作黄昊遗产,原告对此依法不享有继承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