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紫外线灯灼伤婴儿脸 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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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24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一新生婴儿产后随母亲住院观察期间,竟遭医院里的紫外线灯灼伤,面部长出小水疱。围绕着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患者家属与医院争论不休。 2004年9月6日,随丈夫来南京打工的蔡女士因临产,来到凤凰花园城社区卫生站就诊。当天,蔡女士在该卫生站顺利产下一男婴毛毛。蔡女士遵照医嘱,与毛毛一起留在卫生站观察。初为人父的杨某也陪着宝贝儿子毛毛在病房里躺下。深夜12时左右,不知何故,医院
次日毛毛母女两人都出院了,但杨某却感到视力模糊,并伴有头昏等不适症状。而毛毛也出现了嘴唇和头皮起泡、脸部溃烂、眼睛肿胀等症状。杨先生回忆说,他开紫外线灯的当日凌晨5点左右,卫生站的一个值班医生前来查房,看到“紫颜色的灯”亮着,就悄悄地把紫色灯关掉,然后就离开了病房。 杨先生忧心忡忡,他认为,医院明明知道紫外线消毒灯对人体有伤害,应在开关处设有明示标志,但医院里却没有任何标志,医院存在重大过失。而医院称,紫外灯是杨先生自己打开的,医院并无过错。两方协商不成,杨先生将该社区卫生院及其上级单位江东某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毛毛就医治疗的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38000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对于就医的患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凤凰社区卫生站未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对杨毛毛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虽然凤凰社区卫生站未在紫外线灯开关处设置警示标志,但杨毛毛的父亲擅自开启开关的行为也有过错,综上,社区卫生站应对毛毛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凤凰社区卫生院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江东某医院的分支机构,一旦凤凰社区卫生站无力承担给付责任,则由江东某医院承担。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独任审判员路兴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本案折射出的法律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的单位,在与患者关系上,是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紫外线灯虽然不是直接用于对于疾病进行诊断治疗的设备,但对于社区卫生站而言,也是必需的,即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直接暴露在紫外线下,会对人身造成损害,社区卫生站作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专业机构对此应当是明知的,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紫外线灯给他人造成伤害。如,紫外线灯开关的位置单独排放、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加强巡视等。而社区卫生站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毛毛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大小的划分。医疗机构与一般的公共场所不同,其中某些特殊的设备可能对人身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所以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小心谨慎,遇情况应及时通知医务人员处理,而不应随意搬动某些设备,所以,毛毛的监护人的行为也存在过失。 作者:鼓研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