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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偷舍友手机 双方调解后刑责被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2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韩芳刘康友 记者肖岚) 一名大学女生偷了舍友手机变卖,事后主动赔偿并道歉,受害人也表示谅解。针对这种情况,雨花台区检察院公诉科于前不久对双方进行调解,办结此案。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将首创的轻微刑案和解机制运用到侵财案件上。

  王琳(化名)是本市一所民办学院的大学生,去年以来,她先后偷了同宿舍两名同
学的手机,并都变卖了。案发后,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按手机原价对两名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雨花台区检察院接办此案后,考虑到此案涉及在校生犯罪,没有简单起诉了之,而是让承办检察官到王琳所在学校进行走访。了解到王琳平时在校表现尚好,案发后深刻反省,向受害人真诚道歉,并已取得两人谅解,同时,王琳案发后留校察看期间,全身心投入学习,与同学友善相处,两名受害人均向检察机关表示,希望不追究王琳的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出于教育、挽救在校大学生的目的,雨花台区检方决定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办理此案。前不久,该院检察官组织双方到雨花新村街道进行和解,两名受害人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和解与王琳的纠纷,双方很快签订了调解协议。而雨花台检方据此对这名女大学生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当天恰巧是王琳20岁生日,圆满的调解结果让她安心度过了这一天。

  这是雨花台区检察院首次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办理轻微侵财案件。此前,该院运用和解机制处理案件15起,成功和解11起,均为轻伤害案件。

  据悉,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具体内容为: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案,在嫌疑人能彻底认罪真诚悔过、被害人能完全谅解消除仇恨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有意向和解的,由检察院牵头,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对调解达成一致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文书,检察院再依据调解文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诉或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决定。

  适用该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的;被害人充分谅解的;案件当事人和解后,受损社会关系可以修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侵害人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刑处罚的。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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