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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应成为过激维权受害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2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消法》应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昨天,建邺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洪海燕致电本报认为,《消法》先天的倾向性,导致现实中不良消费者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制止。

  洪海燕介绍说,去年夏天,他们就处理过一起消费者维权过激,结果侵害了经营者合
法权益的纠纷。消费者杜女士在超市花10元钱买了4盒豆奶,饮用时发现质量有问题,便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本来只是一个小纠纷,超市也道了歉,并同意根据《消法》规定给予“双倍赔偿”。但杜女士坚持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并在超市门口大吵大闹,直至自己最后突然晕倒在地。超市人员一看吓坏了,立即设法救醒她,并答应给她100块钱。但杜女士随即进一步提出要求,说自己的裙子在争执中被扯破了一道口子,要求超市再赔100元,超市也答应了。

  “说句公道话,超市能这样做,已很不容易了。”洪海燕说,没想到,杜女士第二天又跑到超市,称豆奶导致她晚上拉了肚子,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而杜女士自己既提供不出拉肚子的证明,也提供不出药费清单。超市当然不愿意再掏钱,杜女士随后投诉到建邺区消协。

  “如果严格按照《消法》规定,像这样提供不出凭据的投诉,消协是可以不受理的。”洪海燕说,后来超市怕杜女士再闹下去,又答应再付200元钱,消协应超市要求,便从中调解,促成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解决的调解协议。

  “事实上,类似侵害经营者权益的消费者纠纷,消协经常能碰到。”洪海燕说,现行《消法》分别在其第二章、第三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却偏偏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这实际上是片面的。

  众所周知,法律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一味地强调消费者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消费者的放纵,这其实并不利于公正公平解决消费纠纷,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如果要修改《消法》,理应增加有关消费者义务和经营者权利方面的内容。 实习生黄敏 南京日报记者邹伟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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