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单收货公司拒不认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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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1:34 每日新报 | |||||||||
张北李晓园曹家平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曹家平】客户送货由员工签收在日常经济往来中非常普遍,可本市一家汽车服务公司收到客户送来的汽车材料后,却以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员并非其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二审开庭前,这家公司派到法院领取传票的人员却正是他们在法庭上矢口否认的员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
去年4月,本市某汽车材料公司与汽车服务公司建立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汽车材料公司向这家服务公司出售汽油油漆及辅料等物品。双方约定采取送货签收定期结账的交易方式。此后,汽车材料公司先后十余次送货给服务公司,均由服务公司的员工收货后签单,总计货款为4900余元。此后,因服务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汽车材料公司只得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庭上,被告汽车材料公司答辩称,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员并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员确属被告服务公司的员工,汽车材料公司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汽车材料公司不服此结果提起上诉,没想到正在其苦于无处寻找证据时,证据送上门来。原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在电话通知被告服务公司来法院领取开庭传票时,该公司派来领取传票的人员即是其在一审期间极力否认的员工,这一事实有法院的送达回证予以证实。此外,材料公司还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到服务公司解决纠纷时,材料公司否认的员工正在现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材料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可以证明送货单上签字的人员确在服务公司工作,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赊销清单上签字,收取材料公司送来的货物,是代表被告服务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服务公司承担。材料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应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服务公司作为买受人收取货物后,未能及时付清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其支付货款4900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