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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少年闹市区跟踪拽走女孩 挟持至宿舍轮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1:5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 (实习生 陈敏洋 记者 眭军杰)5名不满18周岁的年轻人,在闹市区公然追撵、拖拽一名18岁女孩,随后又将其挟持至宿舍轮奸。

  近日,法院对这5名犯下滔天罪行的孩子进行了宣判。刘小天和李泰飞等5人都是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男子,5人都不满18周岁。2004年12月28日晚上7时许,5人在安徽省天长市公园街上闲逛,见一女子年轻貌美,5人遂借故上前调戏。为躲避5人的纠缠,该女子先后逃往
公园内、公园门口电话超市和公园街某药店内等处。但这并没有打消5人的歹念,他们一直尾随她。

  最后李泰飞提议:“我们把她带到刘小天宿舍去(指发生性关系)。”随后5人将该女子从药店强行拖拽到刘小天宿舍,不顾该女子的反抗,轮流对其实施了奸淫。其间,刘小天、周卫兵、李泰飞3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得逞。案发后除刘小天外,其余四人都很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刘小天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刘小天、李泰飞等3人的辩护律师提出:3人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应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5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属轮奸。5人均具有强奸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5人均应对轮奸既遂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均为强奸罪既遂。

  法院考虑到5被告均未满18周岁,且4人有自首表现,给予了一定减轻处罚,分别判处7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后,一被告不服,委托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刘海涛律师提出了上诉。(文中未成年人使用化名)

  律师分析

  强奸未遂为何被认定强奸既遂?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钱苏平、邓立新律师:本案中5被告人出于共同的奸淫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先后对同一妇女轮流实施奸淫,属轮奸,但对本案中2人强奸既遂3人强奸未遂应如何处理,法律界有一定争议。本人认为,3被告人因自身原因而未得逞是事实,如单从其个人行为来讲其确实是强奸未遂。但本案是共同犯罪,5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侵犯的是同一个客体,其中2人奸淫得逞,就应当认定全案既遂,这是共同犯罪对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而且5被告人是共同实施强奸,构成强奸一个罪,如认定其中一个轮奸未遂,那本案是认定轮奸未遂还是轮奸既遂,将无法适从。轮奸只是作为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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