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案件两家法院判决相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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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3:5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保险公司要不要直接为交通事故“埋单”?法律滞后引起争议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曾)“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不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要不要直接向受害人赔偿?湖里区法院在5月30日做出肯定的判决,而思明区法院上周却做出否定的答复。
同样的案件,却在不同的法院产生不同的结果。究竟为什么,这个问题再次引起法律界和社会的热烈讨论。 2004年5月24日凌晨3时30分许,马先生骑自行车来到嘉禾路莲花北路口,与王某坤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在这起事故中,马先生多处骨折,多处受伤,多次住院,需长时间休息,光治疗费就花了5万多元。马先生提出了19万多元的赔偿请求。 在本案中,王某坤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也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因此,马先生提出保险公司应该对本案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但至今为止,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到底《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一回事,目前全国,甚至厦门法律界都形成两派鲜明观点,导致两种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赞同者认为,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受害人也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5月30日,湖里区法院就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保险公司须直接支付给被害人家属近20万元的赔偿金。 但反对者,尤其是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商业第三者险,是“有责赔付”,即机动车经有关部门认定有过错责任或需要赔付的,保险公司才在过错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按商业第三者险的理赔程序,发生车祸后,投保人要先对第三人自行赔付,保险公司再对投保人进行赔付。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要赔也是赔给投保人,不会直接赔付给第三人。 在这起案件中,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所持的观点也是两者并非一回事。理由是,本案肇事车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2004年5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这类险种是第三者责任险,其性质为商业第三者险,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不同的险种。为此,思明区法院驳回了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同类型的案件却产生不同的判决,“罪魁”是法律的滞后。如何解决这个司法的难题,法律和社会各界都在观望着。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