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拍摄的偷情照片,能否作为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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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梅女士的丈夫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梅女士怀疑丈夫有了婚外情,于是专门购买了摄像机及照相机,天天跟踪丈夫的行踪。一次她看到丈夫喝醉酒以后去了第三者居住地,凌晨时分,梅女士偕同家人一起敲开第三者的家门,用照相机强行拍下了他们在床上的一幕幕镜头,随后还制作了光盘。开庭时,梅女士将光盘提供给法官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丈夫认为妻子跟踪并强行拍摄照片这种以不道德的行为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您认为这种证据该不该被法院采纳?(正方:该;反方:不该) 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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