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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枉法有根源 法院追偿须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江苏省高级法院日前出台一项规定,据此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这一规定细化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追偿条款,弥补了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不过,我们在赞赏江苏高院这一努力的同时,也需要将其放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予以冷静看待。

  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良好的法官群体不是被恐吓出来的,而是被尊重出来的。
今天面对不那么让人满意的法官群体,人们总希望治以重刑,问题是,仅仅靠严厉处罚的恐吓,法官就可以坚守法律,按照良知断案吗?

  法官群体不那么令人满意,根本的原因也许在于整个法官遴选机制、法院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比如法院管理行政化。那些最终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最初恐怕都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然而,到了国家赔偿的事后责任追究阶段,却要由主审法官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大公平的。

  人们不知道江苏省高院是如何处理这一难题的,但这一点至少表明,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严厉地追究司法人员责任是需要特别谨慎的。另外,就国家赔偿制度本身而言,其立法重点是国家机关对个人损害进行赔偿,而对具体责任人的追偿仅仅是附带性的。就当下而言,国家赔偿制度有比追偿机制更急需完善之处,比如国家赔偿资金从何而来,目前主要是具体责任机关“私了”,而非财政买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可能也正是这一点,导致了法院系统急于追究具体司法人员的责任。然而,这一规定很可能会使法院更加不愿意受理国家赔偿请求:谁愿意得罪自己的同事呢?

  法院建立明确的追偿机制,初衷是良好的,也可能会收到激励法院守法办案的效果。不过,在执行这样的规定时,需要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很多国家,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只要法官秉持良知办案,就不受追究。反过来,良知又恰恰是法官秉公办案的根本保证。而只有自尊的法官,才会有良知可言。而整个司法体制安排和社会现实,也使人们普遍缺乏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法官自己因此也就缺乏一种职业自豪感和尊严。我们怎能指望一个没有自尊心的人会坚守良知,以追求正义为唯一的职业目标?(选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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