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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的权力有多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00 温州都市报

  今年5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全面启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机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清理行政职权,给包括市长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划定权力边界,明确了市长92项行政职权,并为市长的每一项权力绘制流程图,让市长行政权力是透明的,职责也是透明的。(8月8日《中国青年报》) 给市长权力界定范围,规定权力流程,笔者为邯郸做法叫好!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很少对包括市长在内的官员的权力进行定性与定量,仿佛一级政府有多少权力市长个人就有多少权力,仿佛市长是权力无边的象征。有专家指出,慕绥新、马德等“问题市长、市
委书记”之所以如此多,不仅与个人素质有关,也与权力边界模糊相关。权力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延伸,也无一定的程式,导致该用的权力没有用,不该用的权力滥用了,也为各种寻租和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

  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是有限政府,官员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市长是全市行政机关的主官,其权力影响全市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为其界定范围显得格外重要。正如邯郸市一位副市长的感言:确定权力让权力具体直观起来,行政职权由朦胧变得清晰,至少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可以防止自己越权,二是警惕自己渎职。

  怎样界定市长权力边界?一个字,法!是依靠法律还是指望权力行使者之高尚品德或伟大人格来界定权力范围,是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邯郸市充分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市长所具有的所有权力的根基;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一律废止;把一些原本属于职能部门的,归还给部门;把一些市场机制能解决的问题,归还给市场。

  如何保证市长不出“界”?划定市长权力边界,本身就是一种制约手段;为市长的每一项权力绘制流程图,是一种监督措施;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样是一种约束办法。但仅此远远不够。在笔者看来,为市长权力划“圈”,仅仅是建设法治政府与依法治吏的一个良好开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原则,如果不能全面构建授权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的监督、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监督体系,不能构建互相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没有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制,就难以真正做到“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一切还都可能变为“纸上谈兵”。本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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