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通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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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问:尽管国家对性骚扰已经进行立法,但身边这种事情还是没法杜绝。我的上司已好几次趁别人不在的时候对我进行性骚扰,这种事情我也不敢张扬,而且听说取证也很难,我该怎样为自己维权? 答:如果发现有性骚扰迹象的领导,应尽量与其保持距离,一旦女员工受到上司骚扰,不应保持沉默,必要时应有效取证,取证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问:两年前,我和前夫离异,孩子(现年6岁)判归我抚养。不久前我与他人重新组建家庭,我想把孩子的姓氏改为随我姓,可前夫不同意。请问是否有权更改孩子姓氏? 答: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其恢复孩子原有姓名。 问:2001年,我购买了新城某楼盘商品房一套,位置在小区人行主入口旁(有图纸标明),2004年12月,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以该人行入口作为机动车入口更方便为由擅自对其进行了变更。这一改,每天机动车的噪音、尾气严重改变了我的生活环境,请问,我作为业主在没有其他业主的支持下,怎样才能改变这一现状呢? 答:物业管理部门这一行为属侵权行为,你可以先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要求物业部门恢复原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部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