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足冠名纠纷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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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02 新京报 | |||||||||
辽足被判退赔三元202万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昨日上午,在足球界引起轩然大波的北京三元与辽宁足球俱乐部冠名纠纷一案,由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北京三元食品股份公司(简称三元食品)及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元集团)向辽足索要共计202万元的冠名费及广告费得到法院支持。
2003年4月3日,三元食品与辽宁足球俱乐部签署为期5年的《独家冠名合同》,三元食品和三元集团(为三元食品的股东之一)分别为此支付了480万元和120万元的冠名费,辽足更名为北京三元队,赴北京训练比赛。 事后,此事遭到辽宁球迷的强烈抵制。在社会舆论和辽宁省有关部门的调解下,辽足与三元食品签订终止协议,约定辽足返还冠名费600万元,并以广告权益抵补的形式赔偿上述两公司600万元。 由于在约定期限内,辽足未完全返还冠名费,三元食品及三元集团分别提起诉讼。昨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辽足退赔三元食品及三元集团的冠名费及广告费共计20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