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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1:59 时代商报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关艳玲)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将再次提高。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获悉,本市将按照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提高抚恤标准。

  沈阳市民政局介绍,本次调整将“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由四等六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并取消了以前残疾抚恤金中“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调整后,一级因战、
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而调整前在乡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9996元,在职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为214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每人每年2640元,分别提高了1140元、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8640元、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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