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所抢14万获刑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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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2:54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 (于彬首席记者王勇)昨天,发生在大连市西岗区一储蓄所内14万元劫案一审宣判,被告姜某以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今年3月12日,21岁的山东莱阳人姜某来到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8号某银行北宁街储蓄所,趁正在储蓄所内办理业务的某快递货运有限公司收银员刘某不备,将其手中装有单位14余万元货款的包抢走,然后跑进附近一商品城,刘某追至2楼,姜某将通道口处卷闸门拉下后
案发第2天,姜某将抢劫现金分别存入几家银行,并乘飞机逃至云南。根据现场市民举报,姜某租住屋房东辨认,及警方侦查发现其经济上的重大变化,姜某被确认为重大嫌疑人。 今年4月,大连警方赴云南将姜某抓获归案,并追回赃款11万余元。因为其自愿认罪,昨天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一审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姜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对姜某以抢夺而不是抢劫定罪,昨天,西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李文介绍,抢劫和抢夺依据犯罪过程中是否实施暴力行为确定。本案中,姜某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出现抢了就跑,无暴力行为及人身伤害,故定为抢夺,同时因为数额超过5万,特别巨大,因此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