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消协人士再曝《消法》三大缺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7:0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现行《消法》赋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并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如果要修改《消法》,一定要把消费者的‘隐私权’纳为《消法》保护范围。”继玄武、秦淮、建邺等区消协之后,白下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慰人昨致电本报,对修改《消法》提出他的3点看法。

  “隐私权”也应受《消法》保护

  张慰人认为,现行《消法》规定的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9项权利,已经不足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现在经营者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张慰人举例说,去年冬天,消费者刘先生向消协投诉称,他妻子在某医院生完小孩刚回家没几天,就不断有人来推销各种品牌的婴幼儿奶粉,让他和妻子头疼不已。这些推销员说:“不仅仅是医院,只要花钱,从很多单位都能搞到客户资料。”张慰人说,类似的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还有很多。现在科技发展迅速,针孔摄像头等电子设备到处都是,对市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所以,张慰人建议,如果要修改《消法》,理应增加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同时,《消法》还应对哪些信息属于“隐私”?“隐私权”的侵害及其程度如何认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执行“知情权”力度不够

  张慰人说,虽然《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但对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导致现实中许多经营者屡屡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罚。据去年江苏省消协发布的《<消法>十年维权报告》显示,有24.4%的消费者认为,在《消法》赋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中,“知情权”的维护状况最差。

  垄断行业行为应受限制

  张慰人说,目前中国还没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只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而没规定垄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而现实中,我们消协每年都能接到许多有关‘格式合同’方面的投诉,其中涉及最多的是水、电、气、银行、保险等垄断行业。”张慰人说,这些行业的“格式合同”只对消费者约定责任、义务及处罚措施,而对经营者自己却没有任何约束,明显有失公平。所以,如果要修改《消法》,应该注重调整垄断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建立完善有关反对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实习生黄敏 南京日报记者邹伟

  编 后

  截至今天,本报“修改《消法》,你有何建议?”系列报道暂告一段落。但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注,将一直持续下去。消费者、消协工作者、法律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有关方面最终能否采纳、采纳多少,是我们关心的。但我们更重视的是,这一条条建议中所充溢的大家渴望《消法》不断完善的热情和至诚。(编辑 丹妮)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