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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消费者应纳为法律援助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7:0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本报“征集修改《消法》建议”栏目,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热情关注。市消协法律援助单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霞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修改《消法》应更加照顾弱势的消费者,将消费纠纷中的特困消费者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内。

  特困消费者更需法律援助

  李晓霞说,根据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能享受到法律援助的只有3类纠纷,即抚养费纠纷、抚育费纠纷和劳动报酬纠纷。然而现实中,不少消费纠纷中的特困消费者,更需要法律援助。去年,一个吃低保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询问能不能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帮忙为他打官司。李晓霞调查后证实,该消费者确实生活特别困难,当时她亲自帮他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结果,因其性质属于消费纠纷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被驳回。李晓霞认为,《消法》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倾向于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要修改《消法》,理应加上“特困消费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一条。

  群体诉讼应该“合并审理”

  去年,李晓霞曾代理过轰动南京的“高尔宝”诉讼案。该案要求起诉的受害消费者就有两三百人。一开始,他们打算申请法院合并审理,以降低诉讼成本,但被驳回了。李晓霞说,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像“高尔宝”这类群体诉讼案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案件,即受害人起诉的对象一致,案件的标的同类。这类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分批审理太耗时间,许多消费者也不愿‘排队’等待,于是渐渐地也就放弃了维权。”李晓霞认为,如果要修改《消法》,理应再加上有关“群体诉讼应该采用合并审理”的内容。

  举报不法经营者应给予奖励

  除上述两点建议外,李晓霞还提出《消法》应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奖励举报者方面的内容。李晓霞说,现行《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欺诈两倍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处罚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足以震慑不法经营者,特别是那些小额商品。另外,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还应该从罚款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钱来奖励举报者或维权成功者,以激发消费者举报、维权的热情和积极性。而现行法律条件下,消费者举报后,常常会出现虽经执法部门多次查处,经营者依然我行我素的现象。久而久之,举报者觉得不能从中得到任何利益,便会逐渐削弱甚至丧失举报、维权的积极性。 实习生黄敏 南京日报记者邹伟(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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