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金山岭长城50年经营权被以860万元非法出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7:48 东方网-文汇报

   860万转让长城50年

  本报北京8月9日专电 提起长城金山岭段,可能一般人并没有太深刻的印象。但是说到曾在金山岭长城举办过的商业活动,恐怕大家都是耳熟能详,“亚洲飞人柯受良飞跃长城”、“城上婚礼”、“烧烤晚宴”等。

  为何如此多的商业活动都选择在金山岭长城举行呢?对此,成大林向记者解释了其中两点主要原因,一是金山岭长城位于河北与北京交界地区,距离北京只需3个小时车程;二是金山岭长城所处的滦平县政府在1997年以总价860万元的价格,出让该段长城的50年经营管理权予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出让了经营管理权后,金山岭长城的管理处也就随之消失了,这段长城的经营和管理则都是由这家公司统一运作。”

  “当初滦平县政府与光大公司签订的这个出让长城经营管理权的合同就是无效的,长城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其授权管理单位应是国家文物局,地方政府擅自出让长城管理权就是违反《文物法》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和河北省政府都多次要求改变金山岭长城的管理体制,可这家公司要求政府赔偿其在长城修缮管理上花费的2000多万元,但是8年来这家公司真正用在长城上的钱不会超过20万元。”

  保护长城应“有法必依”

  “目前长城的保护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对于如今长城屡遭破坏的原因,成大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前长城很大一部分是被人为因素破坏的,旅游的无序开发造成长城不堪重负,目前长城多数新开发景点都未经过审批;基本建设也对长城破坏严重,修建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很多地方甚至直接将长城拆除了。”

  在成大林看来,这些都直接违反了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长城不是说无法可依,而是一些政府在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的时候,不依法办事。长城同样是文物,文物保护法也涵盖了长城的保护,如果能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保护长城,恐怕也不会有那么多破坏长城的新闻见诸报端了。”

  长城作为一个“特殊”的文物,在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上,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北京市有《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但是除北京外还没有地方法律明确地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国家很快将就长城的保护出台相关的法律,内容将包括规范旅游行为以及开发形式、经营形式,以保护文化遗产。”成大林告诉记者。( 文/本报驻京记者刘栋)

  新闻回放

  7月30日,长城金山岭段的城墙上开了一个大规模的“锐舞派对”。1500余名热衷于此的中外青年在长城上伴着电子音乐狂歌劲舞,并大量饮酒。一名参加此次活动的记者描写道:“当年用来抵御外敌,被中国人视为国家象征的长城烽火台,如今却改插了几枝‘锐舞派对’的荧光大旗帜。几百年前用作行军点将的校场空地已改建成一个大型舞台,左右两边放置了两个大型荧光幕,中间还是DJ打碟的地方,两对大喇叭,发出震耳欲聋的电子音乐。前面便是长城舞台,1500多人踏着长城上的古老石砖,狂跳狂叫,跟着音乐节拍,摇头摆脑。早上6时许,派对逐渐结束,长城内却是一地垃圾酒瓶,微风吹来一阵呕吐物异味及尿味。”据了解,这已是连续第7年在长城上举办此类的“锐舞派对”。

  在部分网站披露此事后,许多网友纷纷表示,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怎么能这样任人糟蹋。为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记者专程采访了前几日刚刚从金山岭长城调研归来的中国文物学会长城研究委员会会长、中国长城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成大林。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