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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怒上法庭要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8:37 沈阳晚报

  花了近300万元购买的房子,竟办不下来房证。面对开发商的一拖再拖,购房人一怒上了法庭,要求退还房款并索赔违约金。8月9日,此案在沈阳中法开庭审理。

  房子到手房证难拿

  2003年12月,陆先生看中了位于铁西区景星南街的一处商业网点,签订购房合同后,
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415.6平方米的门市房,该房房价为278.9万元,陆先生一次性付齐了房款。

  据陆先生介绍,去年2月6日,开发公司向陆先生发放了房屋入住通知单后,陆先生又投入26万元进行装修。同年5月21日,开发公司将原合同取走,并于5月25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机关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开发商收回了原来开具的收据,给陆先生开了购房发票。与此同时,陆先生交纳了契税、更名费、房屋维修基金等一系列费用。

  入住后,开发商却没有按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致使陆先生的房证无法办理。陆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可是一直没有结果。经多次调查,陆先生发现该商业网点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根本没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手续等。

  怒上法庭讨要损失

  花了近300万买的房子竟办不下来房证,无奈之下,陆先生将开发公司起诉到沈阳中法,要求开发公司退还全部房款,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的辩护律师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告已办理了国有土地权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住宅和网点项目的初始登记的批复。今年6月14日,公司已拿到批复,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并已经通知陆先生办理。陆先生的辩护律师则表示,接到通知后,陆先生几次去房产部门办理房证,都被告知不能办理,主要是开发商不给提供完备的办证手续。

  休庭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买受人在商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报记者王野郊实习生王秦曦那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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