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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票过期不是“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8:4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王业斐通讯员李鸿光)月饼票背面的“过期作废”四字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女硕士生为了公益目的状告上海香特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一案,昨天在静安法院宣判,郝小姐一审败诉。

  去年9月18日,郝小姐购买了香特莉月饼“冰清月洁”系列月饼票10张,每张价值208元,月饼票上注明的提取时间是“2004年9月17日-9月27日”。由于个人原因,郝小姐错
过了月饼提货券上所规定的提取时间。之后,她与该食品公司交涉,要求换取同等价格的其他食品或返还月饼提货券同等价值的人民币,但被告以“月饼提货券过期作废”为由拒绝。她认为月饼提货券上所规定的“限期提取,过期作废”,属于“霸王条款”,于是告到静安法院。

  第一次庭审期间,被告香特莉公司提出了调解方案,但郝小姐表示,这是一场带公益性质的诉讼,除非被告在调解书上写明“月饼票逾期提货作废,属于霸王条款”的文字,否则不会撤诉。

  昨天,在判决原告郝小姐败诉后,该案法官朱睢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四点:

  第一,月饼是一种在中秋节前后销售的季节性食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适合长期保存,故“过期作废”符合该商品交易习惯和社会的普通认知;第二,月饼是具有保质期的食品,过了提存的时间就难以保证质量,实际上已不适合提存;第三,月饼提货券是一种“代物券”,为法律所允许,但是如果用过期的月饼票换取其他同等价值的商品,那么月饼票就变成了“代币购物券”,“代币购物券”是有关法律所明令禁止的;第四,所谓“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而是老百姓凝聚了极强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基于以上四点,法院做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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