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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铁矿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及征收办法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10 山西日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铁矿矿业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征收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熏现将全省今后一段时间的煤矿和铁矿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及征收办法公告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标准

  (一)煤矿矿业权暂按以下标准评估价款不同煤种价款按资源量评估标准分别为:焦煤、1/3焦煤、肥煤为3.5-4.05元/吨鸦炼焦配煤为2.81-3.36元/吨鸦无烟煤为2.98-3.53元/吨鸦贫煤为2.48-3.03元/吨鸦优质动力煤为1.23-1.78元/吨鸦其它煤种为1.07-1.62元/吨。(二)铁矿矿业权暂按以下标准评估价款铁矿价款按资源量评估标准为:铁矿石品位小于20%的,1.00-1.40元/吨;铁矿石品位20%—30%的,1.41-1.80元/吨;铁矿石品位30%—40%的,1.81-2.20元/吨;铁矿石品位40%—50%的,2.21-2.60元/吨鸦铁矿石品位大于50%的,2.61-3.00元/吨。(三)根据市场和矿产品价格变化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可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办法

  (一)对现有煤炭企业(含改制、转让的煤矿),已占有的煤炭资源和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原有煤炭资源按照评估标准计算收取价款。(二)在资源整合中被整合的空白资源、关闭矿资源和在国家规划的国有大矿后备区新设立的煤炭企业、增层扩界煤矿的新增资源,其资源价款按评估标准上浮100%计算并收取价款。(三)对于经批准延深扩界的铁矿,其新增加的资源按评估标准上浮100%计算并收取价款。

  三、矿业权价款的缴纳方法

  矿业权价款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办法如下:1.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小于1000万元的,应全额一次缴纳。2.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1000~2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2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2。3.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2000~3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3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3。4.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3000~4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4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4。5.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4000~5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5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5。6.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大于5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6年,首次缴纳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6。

  四、矿业权价款省、市、县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银行太原支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晋财预眼2004演105号)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8月10日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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