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客死”同窗家获赔偿 法官析案:留宿家庭应承担监护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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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26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江阴某中学学生小张到同学小王家中住宿,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小张父母万分悲恸,将王家告上法庭。昨据江阴法院透露:经主持调解,双方家庭达成赔偿协议:由王家支付张家7万元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据法院透露:小张与小王是同班同学,志趣相投。今年1月25日下午6时许,小张的母亲接到儿子打来的电话称:放学要和小王一起复习功课,且晚上就住在王家。因小张与小王
小张随小王到家,吃过晚饭,闲聊了一会后,小王起身去卫生间洗澡。20分钟后,小王听见小张敲着卫生间的门对他说:“我有些头疼,抬不起头来。”小王赶紧洗完澡,走到房内,见小张已躺在床上,便也坐到床上。刚看了一会书,便昏昏入睡。当晚12时,小王醒来后,喊了小张两声,见没有回音,便继续睡觉。恍惚中,他听见其母起床开门窗的声音,随后不久,警察和救护车来到了他家。 原来,王家发生了煤气中毒事故,全家4人和小张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在被送往医院急救时,小张被确认已经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小张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今年2月4日,小张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15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王家的住房是租用的他人房屋,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已在厨房安装了直排式热水器,但在厨房的墙和窗户上均没有安装排气孔或排烟道。由于在小张到王家之前,王家已有两人在家中洗过澡,家中一氧化碳浓度过高,导致其中毒死亡。 江阴法院的法官在分析案情后认为,小张到小王家住宿,王家就应当承担起监护义务,为他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而王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发生中毒事故,导致小张死亡,对此,王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夏瑾顾志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