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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又多超市卷帘门伤人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0:16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秦研)一女子骑车离开超市停车场时,祸从天降,卷帘门突然掉下,不偏不倚,正好砸中其脸部。惨遭毁容后,女子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2005年1月16日下午,43岁的王丽梅从长乐路好又多超市停车场内取出了之前停放的自行车,就在她骑出停车场大门的那一瞬间,卷帘门突然掉下,砸伤了她的脸。满脸是血的王
丽梅吓呆了,坐在地上一动不动。随后,她被急救车送往市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王丽梅头面部外伤,在缝了15针后,她接受了输液抗感染等治疗。

  事发当晚,王丽梅就受伤之事找超市方协调,可双方没有谈妥,情急之下,王丽梅报了警。

  晚上8点多,秦淮公安分局白鹭洲派出所出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仍没调解成功。

  超市的态度让王丽梅很伤心,为证明自己的伤情,她申请做了鉴定。经鉴定,王丽梅为轻伤。

  据王丽梅说,为了脸上的伤,她花费了大量医疗费,不仅如此,她还因无法正常上班蒙受了经济损失,而且精神上倍受折磨。为此,她告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5万元。

  庭审中,超市称,王丽梅并没有拿出什么证据证明自己被卷帘门砸伤,根据超市的监控看,事发的那个时段并没有记录下王丽梅被撞的图像。

  另外,王丽梅脸部的伤口为不等长的N形,根据常理,造成此伤害的物体应为有棱角的物体,若是卷帘门所伤,伤害应为大面积蹭伤或头部砸伤,而不是这种不规则的撕裂伤口。

  况且,超市的停车场是为了便民而免费提供的,不是经营场所,所以王丽梅与超市之间没有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市急救中心证明,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其在超市停车场遭受侵害的事实成立,被告作为经营者,所提供的出入场所应该保证行人的安全。因原告的伤害在脸部,且留有疤痕,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请求成立。据此,判决超市赔偿王丽梅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144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文人中物系化名)

  (编辑 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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