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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职工隐瞒病情,试用期内可以解聘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0: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案情回放】

  小林因摔下楼梯受伤而摘除了右肾,几年后,恢复了健康的小林参加了某银行的招聘。在填写招聘体检表时,小林在“腹腔脏器”一栏写了“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其后,小林被正式录取。一个月以后,有人告知银行小林的实情,于是银行便派员带小林到医院做B超检查。检查结果证实:小林“右肾摘除,左肾正常”,遂以小林“存在严重身
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解除了小林的劳动合同。小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小林未向银行如实告知健康情况,银行了解真实情况后,根据内部规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小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员工隐瞒病情,单位就可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支持者认为,员工在填写体检表时,若故意隐瞒重要病情,使单位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是单位真实意见的表示,待单位查明实情后,完全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劳动合同。

  反对者认为,单位应着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前提条件是录用条件必须合法。有些被隐瞒的病情并不影响正常工作,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

  【忠告】

  银行之所以在此案中败诉,首先是诉讼思路错了。如果当初不以员工所隐瞒的病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是以员工缺乏诚信,因而不适合在诚信要求极高的金融机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许会是另外一种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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