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高管跳槽构成索贝公司不正当竞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八月九日电(记者于立霄)经过近一年的曲折审理,为知识界、产业界瞩目的大洋公司诉索贝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日前终有结果,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处原告胜诉。 大洋与索贝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企业,两公司在中国均位居同行业前列,属于主要竞争者。原大洋董事、副总经理陈某二00二年以赴国外进修为由向大洋公司提出辞职,但不到一年时间,陈某就职于索贝公司,并担任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在他到索贝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作为大洋公司曾经的高层管理人员,陈某前往竞争对手索贝公司任职,一方面违反了章程的规定和保密保证书的承诺,另一方面势必因为竞业禁止义务的不履行而侵犯大洋公司的相关利益,构成侵权。法院由此判处陈某及索贝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赔偿中科大洋公司五十万元人民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