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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保证金:打工时代新乡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2:43 新华网

  以签订协议方式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并在男方交纳数万元“婚约保证金”后一同外出务工、非婚同居。近年来,江西安义县等外出打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出现的这一现象,已演变为当地农村新“乡俗”,由此引发“婚约保证金”返还等民事纠纷案。

  由于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婚约保证金”性质均未明确界定,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面临“两难”。

  信任危机催生“乡俗”变种

  “上午交钱,晚上同居”现象已比较普遍,可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就像瓷器一样不堪一击

  安义县人口不到25万,其中近7万人长年在外务工,当中不少未婚青年只能利用农忙或春节回家的短暂时间,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寻找恋爱对象。由于男女双方没有更多的时间接触和了解,对分隔两地感情能否稳固均有疑虑。为防止感情生变,男方便要求女方与其一同到外地务工生活,女方则要求男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婚约保证金”。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变心解除婚约,保证金归女方作为补偿;如果女方无故解除婚约则应将保证金退还男方;如果双方结婚,保证金就转作男方家庭给这对新人生活的支持。男方交付“婚约保证金”后,男女双方便可正式同居生活。

  “上午交钱,晚上同居”的现象在安义县农村已比较普遍,当地部分城镇青年男女也开始效仿。2004年2月,安义某中学女教师杨某经人介绍,与安义县某机关干部熊某谈恋爱,双方相识不到10天后,熊某按照“乡俗”交付了3万元“婚约保证金”,当天双方便同居,同居50天后,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并因“婚约保证金”纠纷诉诸法院。

  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就像瓷器一样,虽然“看上去很美”,却往往脆弱得不堪一击。一对在“婚约保证金”“约束”下成婚的打工夫妇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后怕”:“同居前双方没有时间相处,终身大事的决定就在当初见面的一瞬间,如果看走了眼,即使结了婚最后也难免分手。”这对夫妇说,虽然他们幸运地遇上了适合自己的“另一半”,但也亲眼看到好几对“夫妇”因性格不合而分手,甚至为“婚约保证金”反目成仇。

  法律上仍属“空白地带”

  当地法院研究后认为:“彩礼”当还,“押金”则不退,倾向于“婚约保证金”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据了解,2004年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约保证金”的案件有26件,2005年1至5月有15件。由于“婚约保证金”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地带”,安义县人民法院在研究此类案件时引发了争论,因为如果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定性为“押金”,作为婚姻程序过程中以达到婚姻目的的一个条件,则不应返还。

  安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梁洪告诉记者,“婚约保证金”纠纷最终诉之法院的只是“冰山一角”,绝大多数的纠纷均在民间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随着“婚约保证金”数额的不断攀升,一些隐藏的社会矛盾可能激化。

  安义县龙津镇阳湖村党支部书记周晓斌曾以“民间调解人”身份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5万元的“婚约保证金”纠纷。他说,我们村组织是反对“婚约保证金”的,但村民都认可这种婚约方式,甚至有的村干部的子女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找对象的,村组织也没办法干涉。“根据女方的条件,一般价钱在2到3万,多的要5万,价钱以后还可能提高。”周晓斌认为,女方的心态主要是为了“保证不吃亏”,以免“人财两空”。

  而由“婚约保证金”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一旦诉诸法庭,女方“人财两空”的情况却并非没有可能。安义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涉及“婚约保证金”的案件进行专题研究后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婚约保证金”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性,但他们更倾向于“婚约保证金”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一旦今后“婚约保证金”被作出上述定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就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女方返还“婚约保证金”。

  法律缺位莫成社会之痛

  当“买卖婚姻”处理将与民俗产生冲突,而不干预、制止则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据了解,“婚约保证金”现象在与安义交界的奉新、高安等地农村也有所存在。安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梁洪以及民事庭负责人分析认为,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婚约保证金”现象的蔓延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是以交纳“婚约保证金”形式订立婚约实质上是封建买卖婚姻的变种,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主的原则,为我国宪法和法律禁止。

  二是助长了农村外出人员非婚同居之风,甚至成为农村违规超生的新方式,导致计划外生育现象增多,影响计划生育工作。

  三是“婚约保证金”等于将经济上的合同关系引入婚姻关系,订立婚姻的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又缺乏了解,同居后一旦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分手时往往因“婚约保证金”归属问题引起纠纷,导致发生虐待、伤害事件,严重的还会导致家庭、家族间的械斗,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是由于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村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富裕,不少家庭为筹集“婚约保证金”,不惜四处借钱甚至向银行贷款,沉重的债务负担加剧了部分家庭的贫困。

  新婚姻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况予以解释。安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梁洪说,对于涉及“婚约保证金”的纠纷案件审理时,法院如果以“买卖婚姻”对当事人进行“惩罚”,收缴“婚约保证金”,将与民间乡俗产生激烈冲突;而如果不以法律方式进行干预、制止,可能使之发展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面对“两难”境地,梁洪呼吁上级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对“婚约保证金”纠纷案进行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性。(记者胡锦武王颖新华社专稿)(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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