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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成死对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4:19 今晚报

  本报讯一对是夫妻,一对是母子,双方皆在同一客运站经营长途客运,因揽客问题长期不和。后因一方向站长举报对方运营中的不规范做法,双方矛盾激化动手互殴。事发后,举报方竟以见义勇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案件审理中,被告方亦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日前,本市河东法院经审理,未支持原告见义勇为的诉求,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60%计4348元;原告韩某赔偿被告魏某医疗费、交通费的50%计583元。

  原告杜某、韩某诉称,二被告进客运站揽客,诈骗旅客、倒客卖客,原告制止时被二被告殴打致伤,诉请确认二原告行为为见义勇为,赔偿原告有形损失2.3万元。停运损失由权威部门认定。被告魏某辩称,原告杜某到被告车上拉客,在魏某制止时遭二原告殴打致伤。被告赵某看到后才与二原告揪打在一起,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反诉二原告赔偿医疗费1106.6元,交通费115元,停运损失7650元,诉讼费由二原告负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二被告系母子,双方皆在天津东站后广场客运站经营长途客运。原、被告间曾因招揽乘客多次发生纠纷并由客运站进行解决。2004年4月11日7时,原告杜某向该客运站当日值班站长温某反映被告经营的长途车存在乘车未购票及拉原告线路乘客问题。温某即到被告车上查到乘客未购买车票,即督促女车主(魏某)让乘客抓紧到售票处买票。温某下车后,原告杜某即一脚站在被告车上,一脚站在车下大声招揽去胜芳、左各庄的乘客。为此,魏某与杜某发生口角,后杜某离开。此时赵某、韩某均到调度室外,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经温某劝解未果,双方动手打了起来,韩某与魏某互相揪扯倒在地上。其间,赵某将杜某打倒,并用马扎将杜某砸伤,后被众人劝开。韩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处理指定原、被告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并对赵某予以治安处罚,罚款200元。杜某经诊断伤情为:“头外伤,左颞枕多发头皮血肿”,先后共花去住院治疗费8000余元。韩某经诊断伤情为:“胸壁挫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皮下淤血,胸背部及左髋外侧软组织挫伤”,发生医疗费418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同在一客运站经营长途客运,应合法经营有序竞争。原告杜某在发现被告经营问题并找到值班站长反映后,本应听候客运站处理结果,但其却到被告车上招揽乘客,二被告与其发生争吵,故原告应对此纠纷的起因负主要责任。被告赵某在与原告杜某揪打中将其致伤,应对其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依过失相抵原则,被告赵某应承担60%的责任,即4348元。原告杜某主张魏某赔偿,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杜某主张其行为系见义勇为一节,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魏某反诉二原告赔偿其医疗费1106.6元,经法院调取证据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本案事实,原告韩某应承担被告魏某医疗费损失及交通费的50%。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徐蕊 王琪 邵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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